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晟維
具 保 人 黃意娥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意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晟維因誣告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嗣准命具保新臺幣(下同)30萬元停止羈押,而由具保人黃意娥繳納現金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具保人均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被告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暨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拘票暨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0萬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