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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呂曾達張明道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晟維

具 保 人 黃意娥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意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晟維因誣告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羈押,嗣准命具保新臺幣(下同)30萬元停止羈押,而由具保人黃意娥繳納現金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具保人均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被告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暨收據、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拘票暨報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30萬元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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