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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7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俊華華澹寧張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7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梁忠榮
選任辯護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0日102 年度訴緝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忠榮應於本件裁定合法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梁忠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張宏明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7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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