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 原告
- 雅星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正
- 原告
- 顯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献青
- 原告
- 星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國楨
- 原告
-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唯鳳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嘉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鄧湘全律師
- 被告
-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境庭
- 被告
- 呂秋育
黃崇軒
曾進煒
羅節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2年度易字第488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蔡境庭、呂秋育、黃崇軒、曾進煒、羅節櫻所涉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488 號公共危險案件,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蔡境庭、呂秋育、黃崇軒、曾進煒、羅節櫻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