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5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5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泰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31日之103 年度審易字第25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泰辰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2531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後補),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於104 年3 月24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04 年5 月18日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市○○區○○街0 段00巷0 號8 樓之住處,由其同居人即被告之母余奕亭收執無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