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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132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吉國(原名王建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2746號),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吉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王吉國(原名王建國)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8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92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346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9年10月19日停止戒治處分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90年4 月20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44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5年間,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0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經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另㈠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1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㈡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㈠、㈡之罪刑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13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9年8 月1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99年8 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視為執行完畢。又㈢於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27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93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2 年4 月1 日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並戒除毒癮,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6 月10日下午5 時30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桃園縣觀音鄉○○路000 巷0 弄00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稀釋後以針筒注射至靜脈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因員警於同年月10日下午5 時許接獲通報指稱王吉國施用毒品,經警至其上開住處查獲,並於同年月10日下午5 時30分許,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檢體送驗,鑑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陳郁惠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2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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