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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黃俊華李麗珍華澹寧

附民原告  吳建陞

附民被告  王璽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桃簡字第88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8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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