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聲簡再字第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桃聲簡再字第9號
- 被告
- 蕭化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696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所提聲請狀與聲請再審書狀所應記載之內容不符,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