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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聲簡再字第9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游紅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桃聲簡再字第9號

被告
蕭化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696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所提聲請狀與聲請再審書狀所應記載之內容不符,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聲簡再字第9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