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黃俊華張宏明李麗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琦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0日102 年度審簡字第278 號簡易判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2389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刑法第268 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累犯,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所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自現場賭客身上所扣得共新臺幣約70餘萬元,此部分未經諭知沒收,即應發還,此部分容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云云。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業經原審認定如附件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彩金大聯盟機臺」2 臺(內含IC板共2 片)、「超級大舞台」2 臺(內含IC板2 片)、「金歡禧景品販賣機機臺」2 臺(內含IC板共2 片)、「NEWTVGAME 」2 臺(內含IC板共2 片)、骰子27顆、碗公1 個、監視器鏡頭4 支、液晶螢幕、監視器主機各1 臺,均為被告所有而分別係供其犯本案賭博犯行所用之器具,各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如附件附表編號十所示之現金73,300元、帳冊便利貼1 組,固屬被告所有,惟認前開遭查獲所扣得之現金73,300元非屬犯本案賭博罪所得之財物,另查無確切證據可資證明該現金及帳冊便利貼,均係供被告犯行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如附件附表編號十一所示之物品,均非被告所有,分別係賭客陳清山、呂文成所有,且業已發還予賭客陳清山等2 人,有前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在卷可佐,故不予宣告沒收;如附件附表編號十二之物品,經認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相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等情在卷,原審判決業已敘明上開扣案物應沒收及不應沒收之依據及理由,經核並無不合,而現場所扣得賭客陳清山之賭資170900元、呂文成之賭資173100元、黃文凱之賭資55900 元、張文山之賭資359000元、殷慰萍之賭資97400 元、孫愛菁之賭資21400 元、林郁恩之賭資16200 元等部分,業均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以德警分刑致字第00000000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宣告沒入,此有該處分書附卷可參(本院簡上字卷第43至49頁),上訴人認此部分應於本案發還云云,顯屬無據。是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上訴人即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條、第371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如琦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張宏明

法 官 李麗珍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