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良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良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良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良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102 年5 月13日上午9 時│102 年7 月16日下午1 時│ │ │5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8 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 │ │內之某時 │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偵字│ │關年度及案號 │第3167號 │字第3746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 年度桃簡字第1628號│102 年度桃簡字第1895號│ │ 實 │ │ │ │ │ 審 ├────┼───────────┼───────────┤ │ │判決日期│102年9 月9 日 │102年12月23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2 年度桃簡字第1628號│102 年度桃簡字第1895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2年9 月30日 │103年1 月20日 │ ├──┴────┼───────────┴───────────┤ │備 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