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7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景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 年度
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景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景茹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花蓮地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6 月,│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如易科罰金,以│ │ │幣1,000 元折算1 │幣1,000 元折算1 │新臺幣1,000 元│ │ │日。 │日。 │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3 月2 日凌│102 年4 月9 日凌│102 年4 月21日│ │ │晨0 時49分許為警│晨2 時20分許為警│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 │時內之某時 │時內之某時 │ │ ├──────┼────────┼────────┼───────┤ │偵 查 機 關 │花蓮地檢102 年度│花蓮地檢102 年度│桃園地檢102 年│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79 號、│毒偵字第248 號 │度毒偵字第2020│ │ │102 年度偵字第11│ │號 │ │ │39號 │ │ │ ├───┬──┼────────┼────────┼───────┤ │最 後│法院│花蓮地院 │同左 │桃園地院 │ │ ├──┼────────┼────────┼───────┤ │事實審│案號│102 年度原花簡字│102 年度原花簡字│102 年度原桃簡│ │ │ │第88號 │第109 號 │字第95號 │ │ ├──┼────────┼────────┼───────┤ │判 決│日期│105 年5 月15日 │102 年6 月17日 │102 年10月1日 │ ├───┼──┼────────┼────────┼───────┤ │ │法院│花蓮地院 │同左 │桃園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2 年度原花簡字│102 年度原花簡字│102 年度原桃簡│ │判 決│ │第88號 │第109 號 │字第95號 │ │ ├──┼────────┼────────┼───────┤ │ │日期│102 年6 月19日 │102 年7月18 日 │102 年11月8 日│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 │ │第10條第2 項 │第10條第2 項 │例第10條第2 項│ ├──────┼────────┴────────┼───────┤ │備 考 │前經花蓮地院102 年度聲字第411 號裁│ │ │ │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