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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4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呂綺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44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翊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1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3 年2 月5 日,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3 年2 月5 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確屬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有期徒刑3 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                  │
│                │000元折算1日      │000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07.13     │    102.10.23     │                  │
├────────┼─────────┼─────────┼─────────┤
│ 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102 年度偵│桃園地檢102 年度毒│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24號        │偵字第5027號      │                  │
├───┬────┼─────────┼─────────┼─────────┤
│      │法    院│    臺北地院      │     桃園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102 年度簡字第3240│103 年度桃簡字第50│                  │
│事實審│        │號                │27號              │                  │
│      ├────┼─────────┼─────────┼─────────┤
│      │判決日期│    103.01.13     │    103.02.07     │                  │
├───┼────┼─────────┼─────────┼─────────┤
│      │法    院│      同上        │       同上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      同上        │       同上       │                  │
│      ├────┼─────────┼─────────┼─────────┤
│      │確定日期│   103.02.05      │    103.03.03     │                  │
├───┴────┼─────────┼─────────┼─────────┤
│ 備          註 │臺北地檢103 年度執│桃園地檢103 年度執│                  │
│                │字第1729號        │字第3911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46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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