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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61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虹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561號

聲明疑義人

即受刑人
王兆基

上列聲明疑義人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2 日92年度重訴字

第54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中關於事實二所述「以黑吃黑之方式... 達到黑吃黑之目的」之文義,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程序判決評價為無證據能力,與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第2 項之本旨相違,爰依法聲明疑義。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解釋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人即受刑人王兆基前因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2 日以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然經檢察官及聲明人對於原判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重訴字4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臺上字第1742號判決撤銷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4 號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重更

(一)字第29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三所示,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5810號判決撤銷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5號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聲明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四所示,然

字第4106號判決撤銷上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5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5 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關於

聲明人部分,改判如附表編號五所示,聲明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7960號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判決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5 號判決撤銷改判確定,本院即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自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聲明疑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及聲明人均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虹翔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判 決 法 院   │     案     號              │     判 決 主 文      │
├──┼────────┼──────────────┼───────────┤
│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54號          │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級毒│
│    │                │                            │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
│    │                │                            │權終身。扣案之第一級毒│
│    │                │                            │品海洛因磚伍塊(合計淨│
│    │                │                            │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叁叁│
│    │                │                            │公克),及第一級毒品海│
│    │                │                            │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叁│
│    │                │                            │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克│
│    │                │                            │)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
│    │                │                            │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槤│
│    │                │                            │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
│    │                │                            │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李│
│    │                │                            │箱各壹個、透明塑膠袋及│
│    │                │                            │牛皮紙袋各伍個(重量合│
│    │                │                            │計壹佰零壹點玖玖公克)│
│    │                │                            │、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袋│
│    │                │                            │各玖個 (重量合計壹佰陸│
│    │                │                            │拾貳點零叁公克)均沒收│
│    │                │                            │。                    │
├──┼────────┼──────────────┼───────────┤
│二  │臺灣高等法院    │94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
│    │                │                            │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
│    │                │                            │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
│    │                │                            │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
│    │                │                            │參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
│    │                │                            │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
│    │                │                            │、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
│    │                │                            │李箱各壹個、透明塑膠袋│
│    │                │                            │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重量│
│    │                │                            │合計壹佰零壹點玖玖公克│
│    │                │                            │)、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
│    │                │                            │袋各玖個(重量合計壹佰│
│    │                │                            │陸拾貳點零參公克)均沒│
│    │                │                            │收。                  │
├──┼────────┼──────────────┼───────────┤
│三  │臺灣高等法院    │95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9號  │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
│    │                │                            │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
│    │                │                            │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
│    │                │                            │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
│    │                │                            │參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榴│
│    │                │                            │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個│
│    │                │                            │、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
│    │                │                            │李箱各壹個、透明塑膠袋│
│    │                │                            │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重量│
│    │                │                            │合計壹佰零壹點玖玖公克│
│    │                │                            │)、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
│    │                │                            │袋各玖個(重量合計壹佰│
│    │                │                            │陸拾貳點零參公克)均沒│
│    │                │                            │收。                  │
├──┼────────┼──────────────┼───────────┤
│四  │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5號  │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
│    │                │                            │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
│    │                │                            │洛因磚伍塊(合計淨重壹│
│    │                │                            │仟柒佰伍拾貳點參參公克│
│    │                │                            │)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磚│
│    │                │                            │玖塊(合計淨重叁仟壹佰│
│    │                │                            │柒拾叁點伍壹公克)均沒│
│    │                │                            │收銷燬之;扣案之墨綠色│
│    │                │                            │行李箱及黑色行李箱各壹│
│    │                │                            │個、波羅蜜干紙盒、香脆│
│    │                │                            │榴槤袋及錫箔紙袋各拾肆│
│    │                │                            │個、透明塑膠袋及牛皮紙│
│    │                │                            │袋各伍個、透明塑膠袋及│
│    │                │                            │牛皮紙袋各玖個均沒收。│
│    │                │                            │                      │
├──┼────────┼──────────────┼───────────┤
│五  │臺灣高等法院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55 號│原判決關於王兆基部分撤│
│    │                │                            │銷。王兆基共同運輸第一│
│    │                │                            │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
│    │                │                            │奪公權終身。扣案之第一│
│    │                │                            │級毒品海洛因磚伍塊(合│
│    │                │                            │計淨重壹仟柒佰伍拾貳點│
│    │                │                            │參參公克)及第一級毒品│
│    │                │                            │海洛因磚玖塊(合計淨重│
│    │                │                            │叁仟壹佰柒拾叁點伍壹公│
│    │                │                            │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
│    │                │                            │之墨綠色行李箱及黑色行│
│    │                │                            │李箱各壹個、波羅蜜干紙│
│    │                │                            │盒、香脆榴槤袋及錫箔紙│
│    │                │                            │袋各拾肆個、透明塑膠袋│
│    │                │                            │及牛皮紙袋各伍個、透明│
│    │                │                            │塑膠袋及牛皮紙袋各玖個│
│    │                │                            │均沒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61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