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75 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商啟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 年度聲字第575 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石旻杰(原名石慶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 年度執聲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旻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是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商 啟 泰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                │
│                │通危險          │通危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6 月20日  │102 年11月6 日  │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檢察署          │檢察署          │                │
│    ├─────┼────────┼────────┼────────┤
│    │ 案    號 │102 年度速偵字第│102 年度速偵字第│                │
│ 查 │          │2685號          │6300號          │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2 年度壢交簡字│102 年度壢簡字第│                │
│ 實 │          │第1194號        │1874號          │                │
│ 審 ├─────┼────────┼────────┼────────┤
│    │ 判決日期 │102 年10月17日  │102 年12月3 日  │                │
├──┼─────┼────────┼────────┼────────┤
│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2 年11月15日  │103 年1 月2 日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575 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