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許曉微呂世文廖珮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進貴
選任辯護人
李柏杉律師

      文 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3日103 年度訴字第10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洪進貴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8 月13日103 年度訴字第108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103 年9 月1 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按本案判決於103 年8 月22日依法寄存送達)仍未提理由書狀,經本院於103 年10月14日以裁定命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裁定寄往被告經限制住居之桃園縣觀音鄉○○村○○○街00號住所,由被告本人於103 年10月21日親自簽收而合法送達,該裁定亦分別寄往被告選任辯護人李柏杉律師、文聞律師、許玉娟律師位於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7 樓之事務所,均因未獲會晤本人,而於103 年10月20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廖珮伶

書記官 蕭尹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