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8號
附民原告 蘇慶禧
- 訴訟代理人
- 陳智勇律師
附民被告 胡翊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8號
附民原告 蘇慶禧
附民被告 胡翊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壢簡字第127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