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8號
附民原告 錢正鳴
附民被告 楊嘉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45 號(原案號:103 年度壢簡字第657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訟訴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嘉蓮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5日以104 年度易字第145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