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8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霄宇
- 選任辯護人
- 陳萬發律師
- 被告
- 祝志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李霄宇、祝志宏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李霄宇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及後段之相姦罪、被告祝志宏涉犯同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姚淑慶、楊雯進以刑事撤回告訴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