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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施育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康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1日所為之103 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判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更正(106 年度執聲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附表編號7.「行竊時間」欄所載之「103 年12月15日」,應更正為「102 年12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附表編號7.「行竊時間」欄之記載,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