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康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1日所為之103 年度審易字第2745號判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聲請裁定更正(106 年度執聲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附表編號7.「行竊時間」欄所載之「103 年12月15日」,應更正為「102 年12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情形,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內關於附表編號7.「行竊時間」欄之記載,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