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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34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左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22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左玉華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69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3 年10月8 日凌晨1 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華勛街208 巷附近之空地,見尹伊君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上開機車於103 年9 月18日上午10時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前失竊),趁機竊取上開機車後逃逸。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本件與其前所起訴之103 年度偵字第19930 號、第22723 號竊盜案件等為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為追加起訴,然公訴人前所起訴之103 年度偵字第19930 號、第22723 號案件業經本院即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3 年12月10日判決,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1 號卷宗核閱無訛,又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3 年12月1 日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之,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1月28日桃檢兆水103 偵22832 字第106725號函上本院103 年12月1 日第026585號收文戳章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寶貴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4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