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3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左玉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 年度偵字第22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左玉華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696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徒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103 年10月8 日凌晨1 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華勛街208 巷附近之空地,見尹伊君所有之車號000-000 號重型機車鑰匙未取下(上開機車於103 年9 月18日上午10時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000 號前失竊),趁機竊取上開機車後逃逸。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或經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後始就與本案相牽連之他罪追加起訴,於法顯屬不合(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公訴人係以本件與其前所起訴之103 年度偵字第19930 號、第22723 號竊盜案件等為相牽連案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規定為追加起訴,然公訴人前所起訴之103 年度偵字第19930 號、第22723 號案件業經本院即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3 年12月10日判決,此經本院調閱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1 號卷宗核閱無訛,又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03 年12月1 日即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為之,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11月28日桃檢兆水103 偵22832 字第106725號函上本院103 年12月1 日第026585號收文戳章可按,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