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8號
附民原告 吳建陞
附民被告 王璽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桃簡字第88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08號
附民原告 吳建陞
附民被告 王璽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桃簡字第88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俊華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