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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謝順輝俞力華翁毓潔

原告
楊永隆
被告
吳永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俞 力 華

                 法 官 翁 毓 潔

                 書記官 陳 美 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44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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