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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鄭吉雄丁俞尹梁志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甘佳能
選任辯護人
李庚道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643、15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就被告甘佳能部分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甘佳能、賴咸瑛、廖俊淵、陳彩花、莊邦傑、陳濬豪、薛忠庭、吳知易、王曉惠、吳振豪、李強、杜文凱、黃弋珊、武涵妤、許國鏞、梁家賓、李振嘉、曾祥銘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被告甘佳能部分,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被告甘佳能部分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