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5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甘佳能
- 選任辯護人
- 李庚道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643、15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就被告甘佳能部分改行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甘佳能、賴咸瑛、廖俊淵、陳彩花、莊邦傑、陳濬豪、薛忠庭、吳知易、王曉惠、吳振豪、李強、杜文凱、黃弋珊、武涵妤、許國鏞、梁家賓、李振嘉、曾祥銘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3 年3 月26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本院認被告甘佳能部分,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被告甘佳能部分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