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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6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6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宥鈞(原名陳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付字第22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宥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宥鈞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2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於103 年3 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2 月在案,受刑人於100 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4 年9 月20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8 月1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3 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陳美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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