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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62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6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文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文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許文誌前犯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4 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7年7 月1 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2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 月16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6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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