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文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2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文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許文誌前犯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4 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7年7 月1 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2 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 月16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3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