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3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0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范安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6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安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安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計5 年1 月確定,於民國99年5 月 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9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范安生前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非字第119 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75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於99年5 月1 日入監接續執行上揭應執行刑及前經撤銷假釋後所餘殘刑有期徒刑2 月21日,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9 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6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4 月17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