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9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杰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之確定日期記載「103 年3 月24日(聲請狀誤載為103 年3 月6 日)」應更正為「103 年3 月6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之確定日期原記載「103 年3 月24日(聲請狀誤載為103 年3 月6 日)」,顯係「103年3 月6 日」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