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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9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99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杰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上揭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之確定日期記載「103 年3 月24日(聲請狀誤載為103 年3 月6 日)」應更正為「103 年3 月6 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之確定日期原記載「103 年3 月24日(聲請狀誤載為103 年3 月6 日)」,顯係「103年3 月6 日」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99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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