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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李佳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0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耀遠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耀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盧耀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636 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11月、9 年及14年1 月確定,扣除前已執行之部分,仍應再執行有期徒刑22年7 月9 日。受刑人於民國87年11月2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並於103 年2 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 年2 月14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2 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10 年7 月6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28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10月17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佳靜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00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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