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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號

誣告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謝順輝俞力華翁毓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秀貞
選任辯護人
陳鵬律師

      王道光律師

      賴彌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5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所載「侵占」係誤載,應更正為「誣告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