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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珮如官怡臻林姿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宥安
選任辯護人
袁健峰律師

具 保 人 陳春木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956 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春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定明文。

二、查,被告黃宥安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陳春木於民國104年1 月30日繳納完畢後,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為憑(見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243 號卷第31頁及反面)。詎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於106 年5月16日到庭應訊,有本院送達證書3 份、106 年5 月16日之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各1 份可稽(見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956 號卷㈢,下稱訴字卷㈢,第35至37、45至46頁),而上開期間被告無在監所之紀錄,復經本院囑警至其住、居所實施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6 年7 月21日桃警分刑字第1060034441號函1 份暨拘票、報告書各2 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8 月16日中檢宏冬106 助709 字第092687號函暨拘票、報告書各1 份在卷可查(見訴字卷㈢第43頁及反面、73至81頁反面)。另經本院依具保人留存之地址,傳喚具保人應於106 年6 月29日攜同被告到院,然被告仍未到庭,且具保人表示收到法院通知後一直透過被告先前之雇主、被告之岳父試圖聯繫,迄今無法聯絡上被告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106 年6 月29日訊問筆錄各1 份在卷可考(見訴字卷㈢第56、59至60頁)。此外,於本院裁定時,被告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業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乙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通緝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訴字卷㈢第83至85頁),堪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林姿秀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5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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