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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為平徐雍甯何孟璁

原告
何國維
原告
陳艷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告
鄭勝琦
被告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09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5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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