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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21號

肇事遺棄罪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2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金芳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132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賴金芳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本件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賴金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三、核被告賴金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按刑法第185 條之4 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法定刑為「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遠重於過失傷害罪之法定刑「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刑責極為嚴峻,惟被害人因本次車禍實受之傷害為「手腕扭傷及手、腳挫擦傷」等此類輕微之皮肉傷痛,有卷存敏盛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為憑,非達已臨命危、瀕死之境或沈陷深度昏迷頓成無自救力之人,亦徵被告逃逸對之所可能衍生危害之程度相對仍輕,執此與將人痛毆致被害人傷重俯地不起或飛車搶奪財物並故意使被害人倒地受傷哀嚎無依而後隨棄之遠颺離去等犯情相較,本件被告對被害人法益侵害之強度及主觀惡性之可責程度,殊難與上揭二情相提併論,復更相去甚遠,然法對傷害、搶奪等「暴力型」罪,不僅未對行為人以施加重刑之途賦課救治、扶助被害人暨不得規避己責之特別義務,卻祇獨咎於交通意外事故之行為人,抑且,傷害、搶奪等罪之法定刑度尤難望肇事遺棄罪之項背,如是立法體例,除流於輕重失衡且有違平等原則外,在未慮及車禍被害人所受傷害之輕重實有千差萬別,並未就此另設刑責差異化規定之現制下,不論情節是否但止於鴻毛之輕,一律以最低度刑1 年以上有期徒刑相繩,更彰顯肇事遺棄罪之設,誠屬苛酷至極,復有悖於刑罰之理性及比例原則,容有針對個案情節予以舒嚴緩峻之必要,末以被告犯後終能坦白認罪並深示悔意,徵其非屬點醒不悟之人,準此,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惡性非重,相對而言,危害且輕,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不免有「情輕法重」之憾,徒生刑罰苛虐之感,復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所揭櫫「若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者,裁判時本有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之旨,是見被告就此尚具堪值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肇事致人受傷,為規避應擔之責任,竟將被害人棄之不顧,使之所受之傷害或有更趨嚴重之虞,頗具可責性,幸被害人因本件車禍實受之傷害極輕,被告所為對之造成之危害尤屬輕微,再事後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調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各1 份可證,顯具善後弭損之誠,再被告事後坦白認罪,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以被告既於本件行為後另曾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桃交簡字第33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甫於104 年2 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迄今未逾5 年,自不合得為緩刑宣告之要件,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185 條之4 、第59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185 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21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遺棄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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