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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75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287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偉楷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謝雅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87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