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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吳為平施函妤王星富

原告
徐傑晟
被告
黃郁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桃交簡字第15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3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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