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5號
- 原告
- 劉家良
- 被告
- 羅偉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214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及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之傷害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以103 年度桃簡字第2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有前揭判決為憑,嗣原告於同年月2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有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