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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20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桃簡字第208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宥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4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宥安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前持有MDMA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仍無戒除毒癮之決心,再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犯罪所生之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4817號
    被      告  黃宥安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宥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5月9日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149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
    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5月3日為
    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不詳地點,以不詳方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即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
    俗稱搖頭丸)1次。嗣於104年5月3日中午11時15分許,為警
    在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錦州街口前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宥安經傳未到。被告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上揭犯行,
    辯稱:伊吸食第三級毒品K他命,沒有施用其他毒品等語。
    惟查,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MDMA陽性反
    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
    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呂  理  銘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  儷  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桃簡字第2086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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