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訴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訴字第2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凱維
具 保 人 林茜帆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104 年度矚訴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茜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凱維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林茜帆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本案審理中,被告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址傳喚、拘提後,均未到案接受審理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足見被告業已逃匿。又本院經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院,具保人亦到庭表示找不到被告等語(見本院矚訴字卷內105 年5 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是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