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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劉淑玲張英尉楊祐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亞泰
選任辯護人
吳鴻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40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亞泰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 審以3 次為限,第3 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亞泰(下稱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罪,佐以卷附證據,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 項之殺人罪、同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犯案後係經緊急拘提始行到案,復被告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已有合理懷疑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款之羈押原因,又為保全日後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為被告應有羈押之必要,故諭知被告應自民國104 年10月18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雖改口否認有何殺人犯嫌,然據被告曾於本院104 年10月8 日準備程序訊問時之自白,佐以其他卷內證據,已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犯嫌重大。而被告所犯此部分犯罪,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於日後審理時又矢口否認上開犯嫌,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加諸被告係經拘提到案,本院認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經衡酌比例原則後,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105 年1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楊祐庭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矚重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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