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朱興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9 月2 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3 年度偵字第1155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前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 條外之規定,同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開上訴既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三章上訴第三審之相關規定,可知刑事簡易案件若經第二審判決者,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3 年度壢簡字第176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上字第221 號第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上訴人不得再行提起上訴。從而,本件上訴核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爰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謝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