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0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柏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竊盜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521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柏叡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嫌重大,且被告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後到案,有逃亡之虞,另短時間內反覆為多次竊盜犯行,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執行,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柏叡並非故意不到案接受偵訊,乃因住居所地址記載錯誤始未收到開庭通知,並無逃亡之虞,又聲請人於103 年6 、7 月間雖有多次竊盜犯行,然其後並未再有任何觸法行為,實因聲請人深切自省應以正當勞力所得方為正途,且聲請人家中有年邁母親需奉養,另聲請人患有心律不整疾病需就醫治療,為此請求准予交保以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業經本院於104 年5 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1月在案,參諸被告有多次遭通緝及竊盜之前科紀錄,且有多件竊盜案件仍在偵查、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參,顯有事實足認被告將來面臨刑責之處罰,恐有逃匿以規避刑罰執行之虞,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刑罰執行之順利進行,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本件被告有羈押之原因,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被告另以患有心律不整疾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看守所目前設有衛生科門診,若有長期慢性疾病可於門診中接受治療,如需要外醫,看守所自會安排戒護前往醫院治療,是被告應尚無於其生命、身體有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況,被告顯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3 款所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聲請人據此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此外,本件復查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