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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09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徐雍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6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新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6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共計零點貳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新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236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1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23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透明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24公克,因鑑驗使用0.0030公克,驗餘毛重0.237 公克),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4/C0000000)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雍甯

書記官 陳星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609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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