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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65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許曉微廖珮伶呂世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265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楊雅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雅惠准予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楊雅惠因涉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諭知限制出境,惟聲請人實係無辜,業經法院判決聲請人無罪,茲因聲請人之媳婦在美國懷孕,並已於民國000年0月0 日生產,聲請人欲前往美國探視兒子、媳婦及新生之孫兒,為此懇請解除聲請人限制出境之處分等語。

二、按限制出境之處分,係為保證被告到庭,以遂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則考量解除限制出境與否,自應以訴訟之進行及證據之調查是否因此而受影響為判斷依據。查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10月17日為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此有該署100 年10月17日桃檢秋洪100他5557字第089325號函1份在卷可稽。嗣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理後業於104 年10月7日以10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102 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無罪在案,本院審酌上情暨聲請人於審理期間均能遵期到庭,認已無對聲請人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呂世文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26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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