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3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銘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2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銘祥所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附件編號1 之判決確定日期應更正為「104.02.06 」、編號7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3.06.19」)。
二、查受刑人所犯之案件,業經本院分別判決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件所示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