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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84號

聲請停止執行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曾雨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84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莊育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停止刑之執行,及聲請換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更助度字第331 號執行指揮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受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判決所處刑罰之執行停止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貴院以104 年度壢聲簡再字第6 號裁定對貴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第一審確定判決准予開始再審,爰依法提出停止執行100 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判決所處刑罰,並重新換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更助度字第331 號執行指揮書,以利聲請人適用假釋分數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項、第2 項亦有明文。故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為有理由,經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始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之可言。

三、經查:聲請人莊育弘具狀就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後,業由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以104年度壢聲簡再字第6 號裁定准予對該確定判決乙案開始再審,有該裁定附卷可稽。再查,被告現正受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確定判決所處刑罰之執行,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更助度字第331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足憑,而審諸本院上開104 年度壢聲簡再字第6 號裁定又係為聲請人之利益而裁定准予開始再審,是依比例原則衡量,確有以裁定停止聲請人所受本院100 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判決所處刑罰之執行之必要,爰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再,執行之指揮為檢察官之職權,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換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更助度字第331 號執行指揮書,本院無此項權能,自應予駁回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8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