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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27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寶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72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林詩婕
受刑人
張天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 年度執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詩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天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林詩婕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張天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1 萬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1 萬元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桃簡字第10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104 年10月6 日上午10時45分到案執行,並傳喚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且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與具保人位於桃園市○○區○○街0 巷0 號之住所,因未獲本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收受,由郵務人員作送達通知書2 份,1 份黏貼於受送達人住所門首,1 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寄存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警察派出所以為送達,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受刑人,亦未有所獲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張天豪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等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 萬元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寶貴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27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