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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商啟泰陳韋如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田應武
選任辯護人
董俞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應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田應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將判決寄存於上訴人居所地轄區之廣興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上訴人於同年月7 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許容慈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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