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田應武
- 選任辯護人
- 董俞伯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田應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田應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將判決寄存於上訴人居所地轄區之廣興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嗣上訴人於同年月7 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迄今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