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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選易字第2號

妨害投票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吳為平曾雨明程耀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選易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隆造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選偵字第16、24、32號),嗣因被告古隆造死亡,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壢選簡字第1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古隆造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古隆造係20歲以上之人,且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為有權選舉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知悉劉威德參與上開選舉,而胡金墩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委請傅維雄至上開有投票權人之家中,要求於103 年11月29日所舉行之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劉威德,並交付新臺幣4,000 元之賄賂,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3 條1 項之投票受賄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死亡,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程耀樑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選易字第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投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