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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選簡字第1號

妨害投票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壢選簡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曾串妹

      李秋奈

      童寶釵

      古月娥

      郭麗綢

      劉淑美

      李瑞柳

      曾傳枝

      游盛保

      胡劉梅招

      胡來祿

      胡金水

      傅維雄

      傅綢妹

      劉盛琴

      劉黃月娥

      劉興地

      劉興茂

      劉興淦

      劉金波

      劉邦江

      劉邦彥

      劉邦海

      劉邦秀

      劉阿海

      劉德船

      劉秋妹

      劉梁玉妹

      劉邦來

      劉德福

      詹勳境

      陳萬和

      陳明福

      陳李寶珠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選偵字第16、24、32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選偵字第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曾串妹、李秋奈、童寶釵、古月娥、郭麗綢、劉淑美、李瑞柳、曾傳枝、游盛保、胡劉梅招、胡來祿、胡金水、傅維雄、傅綢妹、劉盛琴、劉黃月娥、劉興地、劉興茂、劉興淦、劉金波、劉邦江、劉邦彥、劉邦海、劉邦秀、劉阿海、劉德船、劉秋妹、劉梁玉妹、劉邦來、劉德福、詹勳境、陳萬和、陳明福、陳李寶珠各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 行「劉得道、劉興榜」補充為「劉得道(所涉投票受賄罪嫌,另案審理中)、劉興榜(所涉投票受賄罪嫌,另案審理中)」;同欄第3行「古隆造」補充為「古隆造(業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死亡,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附表二編號2 劉得道收賄金額「4,000 元」更正為「5,000 元」;附表三編號6 古隆造補充為「古隆造(業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死亡,另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另補充證據「被告郭麗綢、劉淑美、胡來祿、胡金水、傅維雄及劉德船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證人即本案被告傅維雄於本院調查時之證述;證人即另案被告劉邦雄、胡金墩於本院調查時之證述」;刪除證據「被告古隆造、劉秋妹、劉梁玉妹及劉邦來於警詢時之供述」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曾串妹、李秋奈、童寶釵、古月娥、郭麗綢、劉淑美、李瑞柳、曾傳枝、游盛保、胡劉梅招、胡來祿、胡金水、傅維雄、傅綢妹、劉盛琴、劉黃月娥、劉興地、劉興茂、劉興淦、劉金波、劉邦江、劉邦彥、劉邦海、劉邦秀、劉阿海、劉德船、劉秋妹、劉梁玉妹、劉邦來、劉德福、詹勳境、陳萬和、陳明福、陳李寶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又被告劉曾串妹、李秋奈、童寶釵、古月娥、李瑞柳、曾傳枝、游盛保、胡劉梅招、劉盛琴、劉黃月娥、劉興地、劉興茂、劉興淦、劉金波、劉邦江、劉邦彥、劉邦海、劉邦秀、劉阿海、劉德船、劉秋妹、劉梁玉妹、劉邦來、劉德福、詹勳境、陳萬和、陳明福、陳李寶珠均於偵查中自白上開投票受賄犯行;被告郭麗綢、劉淑美、胡來祿、胡金水、傅維雄、傅綢妹均於本院審判中自白上開投票受賄犯行,上開被告等34人均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第1 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劉興地、劉阿海於行為時,為年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爰審酌民主制度之完善,有賴投票權人公平的參與投票,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而同意就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實罔顧民主政治賦予人民選舉權利之價值,且助長選舉買票之風。況政府極力推動乾淨選風,每逢選舉期間,即積極宣導反賄選,籲請全體候選人及民眾共同摒棄賄選,上開被告等34人均為具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竟收受賄賂而許以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行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以及被告劉曾串妹、李秋奈、童寶釵、古月娥、郭麗綢、劉淑美、李瑞柳、曾傳枝、游盛保、胡劉梅招、劉盛琴、劉黃月娥、劉興地、劉興茂、劉興淦、劉金波、劉邦江、劉邦彥、劉邦海、劉邦秀、劉阿海、劉秋妹、劉梁玉妹、劉邦來、劉德福、陳萬和、陳明福、陳李寶珠將渠等所收賄款交付檢警扣案處理,被告詹勳境將部分賄款交付檢警扣案處理,被告傅維雄、傅綢妹將渠等所收受賄款返還給證人即另案被告胡金墩,渠等舉動均尚見悔意,兼衡被告陳明福前已有收受賄賂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又被告劉曾串妹、李秋奈、童寶釵、古月娥、郭麗綢、劉淑美、李瑞柳、曾傳枝、游盛保、胡劉梅招、胡來祿、胡金水、傅維雄、傅綢妹、劉盛琴、劉黃月娥、劉興地、劉興茂、劉興淦、劉金波、劉邦江、劉邦海、劉邦秀、劉阿海、劉德船、劉秋妹、劉梁玉妹、劉邦來、劉德福、陳萬和、陳李寶珠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本件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已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等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本院因認對上開被告所宣告之刑,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被告劉邦彥、詹勳境前均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其2 人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皆未曾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念被告2 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良有悔意,審酌其2 人素行,本院亦認被告2 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等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均宣告緩刑3 年,冀其日後謹慎行事,併啟自新。

㈢又按犯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 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寓有強制性,為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不受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限制,法院自應優先適用,有最高法院81年度台非字第246 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就褫奪公權期間,因本條項並無特別規定,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查本件被告34人係犯刑法分則第6 章之妨害投票罪,且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34人所犯之罪之主刑下,各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期間。又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刑法第74條第5 項亦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㈣扣案之如附件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 至8 、附表二編號3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至4 、附表五編號1 至11、13至16之繳回賄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係如附件處刑書附表一編號1 至8 、附表二編號3 、附表三編號1 、附表四編號1 至4 、附表五編號1 至11、13至16之受賄者欄所示之被告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賂,均應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又未扣案之6 仟元、8 仟元、8 仟元、2 仟元,分別係被告胡來祿、胡金水、劉德船、詹勳境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所收受之賄賂,均應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未扣案之5 仟元、4 仟元,分別係被告傅維雄、傅綢妹所收受之賄款金額,惟證人即另案被告胡金墩於本院調查時證稱:我跟他要名單的時候他應該就知道是要買票,我是在選舉投票前幾天才將錢拿給傅維雄,並請他轉交給傅綢妹及古隆造,是後來發生事情後他們才將錢還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17 頁),是故被告傅維雄、傅綢妹均已將該筆款項返還予胡金墩,自無再依刑法第143 條第2 項規定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選偵字第37號之移送併辦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為同一事實,本院已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 項後段、第113 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第143 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7條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
(投票受賄罪)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
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
│編號│被告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
├──┼────┼───────────────────┤
│ 一 │劉曾串妹│劉曾串妹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
│    │        │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二 │李秋奈  │李秋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 三 │童寶釵  │童寶釵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四 │古月娥  │古月娥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陸仟元沒收。                      │
├──┼────┼───────────────────┤
│ 五 │郭麗綢  │郭麗綢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六 │劉淑美  │劉淑美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貳仟元沒收。                      │
├──┼────┼───────────────────┤
│ 七 │李瑞柳  │李瑞柳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叁仟元沒收。                      │
├──┼────┼───────────────────┤
│ 八 │曾傳枝  │曾傳枝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九 │游盛保  │游盛保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 十 │胡劉梅招│胡劉梅招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
│    │        │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
│    │        │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
├──┼────┼───────────────────┤
│十一│胡來祿  │胡來祿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
│    │        │新臺幣陸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十二│胡金水  │胡金水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
│    │        │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十三│傅維雄  │傅維雄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
├──┼────┼───────────────────┤
│十四│傅綢妹  │傅綢妹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
├──┼────┼───────────────────┤
│十五│劉盛琴  │劉盛琴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十六│劉黃月娥│劉黃月娥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
│    │        │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
├──┼────┼───────────────────┤
│十七│劉興地  │劉興地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叁仟元沒收。                      │
├──┼────┼───────────────────┤
│十八│劉興茂  │劉興茂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十九│劉興淦  │劉興淦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二十│劉金波  │劉金波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二十│劉邦江  │劉邦江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
│一  │        │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
│    │        │貳仟元沒收。                          │
├──┼────┼───────────────────┤
│二十│劉邦彥  │劉邦彥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二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貳仟元沒收。                      │
├──┼────┼───────────────────┤
│二十│劉邦海  │劉邦海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三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肆仟元沒收。                      │
├──┼────┼───────────────────┤
│二十│劉邦秀  │劉邦秀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投票│
│四  │        │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
│    │        │叁仟元沒收。                          │
├──┼────┼───────────────────┤
│二十│劉阿海  │劉阿海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五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壹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叁仟元沒收。                      │
├──┼────┼───────────────────┤
│二十│劉德船  │劉德船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六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
│    │        │新臺幣捌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二十│劉秋妹  │劉秋妹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七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陸仟元沒收。                      │
├──┼────┼───────────────────┤
│二十│劉梁玉妹│劉梁玉妹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
│八  │        │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
│    │        │新臺幣柒仟元沒收。                    │
├──┼────┼───────────────────┤
│二十│劉邦來  │劉邦來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九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三十│劉德福  │劉德福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三十│詹勳境  │詹勳境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一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叁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伍仟元沒收,未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
│    │        │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                        │
├──┼────┼───────────────────┤
│三十│陳萬和  │陳萬和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二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    │        │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
│    │        │臺幣伍仟元沒收。                      │
├──┼────┼───────────────────┤
│三十│陳明福  │陳明福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其│
│三  │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叁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
│    │        │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新臺幣叁仟元│
│    │        │沒收。                                │
├──┼────┼───────────────────┤
│三十│陳李寶珠│陳李寶珠有投票權之人,收受賄賂,而許以│
│四  │        │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處有期徒刑貳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    │        │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扣案所收受之賄賂│
│    │        │新臺幣叁仟元沒收。                    │
└──┴────┴───────────────────┘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選偵字第16、24
      、3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選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投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