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選易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選易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隆造
上列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選偵字第16、24、32號),嗣因被告古隆造死亡,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壢選簡字第1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古隆造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古隆造係20歲以上之人,且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為有權選舉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之有投票權人,知悉劉威德參與上開選舉,而胡金墩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委請傅維雄至上開有投票權人之家中,要求於103 年11月29日所舉行之桃園市第一屆第7 選區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劉威德,並交付新臺幣4,000 元之賄賂,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3 條1 項之投票受賄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民國104 年12月8 日死亡,有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