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何國維 陳艷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被 告 鄭勝琦 永昌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林彥君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109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