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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謝枚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4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友順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毒偵字第3016號、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2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19 條)。是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刑事裁判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友順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5 日所為之104 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1429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已於104 年11月11日在監親自收受上開判決,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4 年11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依法提呈上訴,理由容後呈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末日為假日,順延2 日即104 年11月23日)後20日之104 年12月14日(末日為假日,順延1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5 年1 月25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載上訴之理由,復於105 年2 月2 日在監親自收受上開判決,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述上訴之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枚霏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59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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